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济南机械工程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是:本学会由济南市从事机械设计、制造、科研、教学、培训、管理、维修等工作的单位和专业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我市发展机械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全市机械行业的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机械工程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机械工程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机械工程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机械工程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实现省会城市群制造业聚集区,发挥济南省会城市的核心作用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济南大学西校区机械楼A309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评选推荐优秀论文,活跃学术思想;
(二)普及机械知识,推广先进实用的机械技术;
(三)接受委托进行机械新产品开发和研制,承担技术攻关、技术改造、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
(四)围绕全市机械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开展科学论证、决策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与促进机械行业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的紧密联系与合作,组织专家就本行业范围内发展战略、重大研究课题的立项发挥咨询作用;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本行业和本学科专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素质;
(七)表彰奖励优秀机械科技工作者,向有关部门举荐机械科技人才;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要求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服务;
(九)举办符合学会宗旨的公益性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
(十)巩固和发展机械工程学会组织,建设好机械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所属组织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十)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平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主持所属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团体荣誉会员等事宜,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的资产管理和协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也可根据理事长或秘书长要求提前或推迟举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要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会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财务收支接受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财税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法人代表更换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施行,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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